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淄博市

首页  > 法律咨询  > 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 上海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 宝山区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手机用户

上海-宝山区刑事辩护1个月前

早晨六点多一名醉酒的陌生男子,破门闯入我家,大吵大闹 厨房碗碟被砸,威胁本人,后面110让我们警局去录个口供,目前没有得到下文,导致现在夜晚无法安睡,此男子的应为警察会怎么处理,法律上属于什么

查看方帅朋律师的回答

方帅朋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 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故意伤害罪。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父亲强奸女儿长达5年,一直在施行,该定什么罪 904140人查看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833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