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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目前就职于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公司三公司,本身是自新疆阿勒泰地区过来支援大临铁路建设的,在来此之前收到的口头通知说是六千八底薪,费用全报,至11月底,已完成来云南时所说的铁路铺设,然而在我想要回家的时候单位却以回家的话系不听从安排等进行口头威胁,说是回家的话11月工资全扣一分不发,而我在此签的合同是2020.9.10-2020.12.31的,请问这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吗?而且该单位领导所说的报销车费等费用也没有全部报下来,花费一千余元结果只报下了381.5,请问这样的单位所说的扣全部工资是否到时候申诉不成,因为以上的话本人手中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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