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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婚姻家庭1个月前

协议赡养人(老人与三个女儿共同签署赡养协议,赠予住房),多年来协议赡养人(其前夫回此住房与其同居生活后)对老人处处刁难,对老人不好好照顾,并且在老人不能自理的情况下,把老人独自一人扔在家里不管不顾(此前微信留言让其她女儿一个月后给老人收尸)。其他女儿及时感应,到了现场,避免了老人后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赠予协议,收回住房!但是在法庭庭审最后发现,该住房产权在2019年12月份已经被转移给此女儿的前夫。法官态度,住房产权已经转移(该住房市场价格八九十万,他们自己交易协议价50万),没有办法,一是建议撤诉,一是可能驳回,或判补偿二三万。如此如何保障老人合法权益,让老人安度晚年。(老人今年九十一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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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蔚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 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且受赠人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即便赠与物的权属已经转移至受赠人名下,赠与人仍然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赠与。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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