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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了一个二手房子,七年没装修也没入住,近期准备入住的时候物业找上来要收取13年至20年的物业管理费,期间从未收到过物业的任何形式通知缴纳物业费。这种情况适用于超出诉讼时效了吗?物业费是每月缴纳的。 还有一种说法《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方,因其提供的服务具有连续性,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因此,只有物业公司撤离所服务的小区超出两年未向业主主张物业费时,才可认定超出诉讼时效。如果物业公司在撤离后两年内向业主主张过物业费,即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因此,提醒广大业主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否则不但要缴纳物业费,还要承担额外的违约金,现在法律上支持哪一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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