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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日中午11.10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在大通路与玉塘路路口时,与被告驾驶的车牌号蒙CYF777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由120接至武进中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费用全由我自己垫付。
2020年11.12日上午双方到武进交通警察大队经过警官简易程序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认定了主次责任。但是以后原告不同意配合我去人寿保险公司赔付我的治疗经济损失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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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军,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专业,曾任职于公安机关从事警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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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十六年,专注于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物业租赁、公司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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