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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劳动工伤1个月前

2020年11月2日中午11.10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在大通路与玉塘路路口时,与被告驾驶的车牌号蒙CYF777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由120接至武进中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费用全由我自己垫付。
        2020年11.12日上午双方到武进交通警察大队经过警官简易程序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认定了主次责任。但是以后原告不同意配合我去人寿保险公司赔付我的治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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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玉梅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

  • 可以直接起诉驾驶员和保险公司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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