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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债权债务1个月前

原本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借款2个月,后来在到了2个月期限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又私自约定按日付息,继续使用本金,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后因债务人无法偿还本金和日息,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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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吉平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

  • 1.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找担保人偿还:
    2. 借条没有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找债务人偿还,从债权人要求偿还开始,债权的诉讼时效开始从此计算两年,债权的担保期间也从此计算,如果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担保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对担保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担保,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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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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