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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想跟您咨询。
在19年的6月份,我帮朋友签了一份借贷合同,民间借贷。!放款当天我就把这些款项转给了朋友。再过一个月之后我发现这个事
不对劲我就要求朋友他本人。变更这个合同当事人改成他自己。我开始签的那一份合同,我已经在当场收回,把它销毁了,撕毁了。!那这笔钱呢,我朋友跟借款的人已经是解决处理或者是还款了的。
但是我上个月的10月13号我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他去告我了!并且已经立案,因为法院的消息传送不及时,我错过了最佳的这个沟通的时间。这个案已经立案生效了,现在我想要求重审。那么我重审的话,像这种情况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民事诉讼法的第几条呢?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黄世振律师 湖北-孝感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曹睿律师,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执业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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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立波,男,律师,涉及范围包括婚姻家事及继承,经济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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