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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想跟您咨询。
在19年的6月份,我帮朋友签了一份借贷合同,民间借贷。!放款当天我就把这些款项转给了朋友。再过一个月之后我发现这个事
不对劲我就要求朋友他本人。变更这个合同当事人改成他自己。我开始签的那一份合同,我已经在当场收回,把它销毁了,撕毁了。!那这笔钱呢,我朋友跟借款的人已经是解决处理或者是还款了的。
但是我上个月的10月13号我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他去告我了!并且已经立案,因为法院的消息传送不及时,我错过了最佳的这个沟通的时间。这个案已经立案生效了,现在我想要求重审。那么我重审的话,像这种情况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民事诉讼法的第几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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