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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6年9月份买房交的首付,办的是组合贷款,17年公积金中心放款轮后很慢,17年11月才等到轮号付款,银行放款后的当月11月底办的收楼手续。房屋是17年1月竣工的,今天收到物业公司告知物业费需从17年5月份开始缴纳,需补缴7个月的物业费。11月份之前我们未收楼,并且不是我们不想收楼,只是因为公积金轮后放款变慢了,在这种情况下物业要求我们补缴物业费,这行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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