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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债权债务1个月前

你好,虚假广告处罚中,广告费没有收据,做广告的口头承认收了300元,这个可以认定为广告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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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超律师 山东-淄博 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

  • 55"

    1个月前

  • 今年6月,我在拼多多店铺益生菌滴剂详情页复制了厂家给的宣传图片,上面有可以预防感冒湿疹等字样,后被钓鱼的购买了2瓶,价值400元,后举报到我们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总共销售两瓶,执法人员要求我退一赔三,我陪了,对方也写了和解书,但是执法人员根据广告法28条第二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罚款25万,下了告知书,我后来听证,举出了朋友帮我开的网店,并收取300元费用的证据,朋友去监督局当面告知因为帮我做网店,确实收了300元的感谢费,按照广告法应该按广告费的的的3倍罚款,但是监督局说收据是后来补的,感谢费不是广告费,不认可。我想问一下,1:朋友因为给我做广告而收取的费用,当时和执法人员说因为感谢他才给他的,就不能认定为广告费吗?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宣传具有保健功效的)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但是监督局是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处罚的,我想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并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广告,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此项内容,市场管理局是不是应该按照后者进行处罚?3:涉案产品我只卖了一单,浏览量也只有2个人,被告知违法后接着下架产品,并赔偿顾客,认错态度好,没有造成影响后果,能不能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条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威海后果而免于处罚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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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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