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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因左腿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到A医院住院治疗。当天该医院骨科为患者进行内钢板固定手术。住院24天后,按医嘱于27日出院回家静养。并按医嘱定期复查。次年,史在最后一次复查发现:左股骨中断骨折,骨折线较清楚可见,内固定中断。患者多次找医院协商处理此事未果,4月25日到该市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11908.13元。 请问:患者是否可以以医院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患者的损害完全由于钢板本身质量的瑕疵产生的,医院应当怎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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