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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结婚生女,女方带孩子3岁2015年到另外一个城市工作,一个月回老家看女儿三四次。平时都是孩子奶奶带,孩子爸爸在成都上班。2016年离婚,因为男方家里条件比女方好,女儿爷爷是教师,考虑男方家里能给女儿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离婚时女方没有要男方任何东西,只提出一个要求就是能经常见到孩子。但是离婚以后男方家人当女方家人是仇人,拒绝女方家人亲戚看孩子,男方表示既然女方放弃了孩子,就断绝来往。不让女方见。男方后面又把孩子转学到成都读一年级。现在孩子8岁,读三年级了。孩子奶奶经常在孩子面前说妈妈不要你之类的话,让孩子心灵极其受伤,孩子爸爸爷爷奶奶都不允许孩子联系母亲,导致孩子现在心灵扭曲,脾气古怪。作为一个母亲,当时不是不想要孩子,是因为没得能力,既没有好的固定工作单位,也没得房子和存款 ,如果打官司也是输。所以在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没有要孩子。但是现在女方有能力了,是否能够打官司把孩子要回身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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