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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年10月9日晚22点,下班时间,公司打电话要求我去施工现场看进度,回来的途中我骑得电瓶车与对方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我车上坐着一条阿拉斯加犬,于当场被撞死,我只是受了点轻伤,对方摩托车上载人,并且未戴头盔,交警只看了我这边的监控,判我主责,对方次责。赔偿方面,我的阿拉斯加犬价值6000人民币,当时抢救费用780,对方保险公司声明只承担30%,并且我方需要支付对方医疗费,维修费,误工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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