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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0年1月2号在宁波市第一医院检查左乳(BI―RADS4a级)在2020年1月14日入院,15日做了左乳肿块微创旋切术,16日出院,19日接到医院电话说病理诊断恶性肿瘤需另行缴费做免疫组化,20号上午去缴费后和医生谈话让我在2020年2月1号入院接受治疗,由于疫情原因,本人在2020年2月2日入院2020年2月3日,在全麻下行“左乳癌保乳术+左腋窝淋巴清扫术”经过顺利,术后恢复尚可。直至本月2月12号主治医生找我谈话才得知,2020年2月10日病理检查保乳手术标本(残腔)肿瘤所在位置:左乳腺残腔情况;见少量肿瘤成分残留;保乳手术切缘情况;上切缘(―)下切缘(―)内切缘(―)外切缘(+)当时主任医师给出两种方案,1是再次手术,2化疗和放疗加大。当时我的心凉了,选择了出院。想了解医院应不应该补偿我所受的第二次伤害。
文思力律师 浙江-宁波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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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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