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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甲方(注:甲方是公司)签订合同前,甲方租给我的时候就明确知道政府要修路并给他免租(因为甲方是从政府处承包的商铺项目),但是没有告知,只是在合同里强调了不可抗力因素因政策风险的情况免责,过后路快修好的时候我偶然发现了甲方跟政府签订的合同,但是此时我已经把该期间的房租交齐了,我可以让他赔偿吗?赔偿的话是让他赔偿修路期间的还是可以让他全额赔偿合同签订日到现在的商铺租金及商铺装修费?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注:甲方和政府签订的合同我只有合同详细内容的照片)
问题补充:
之前签合同前没有注意合同内容,甲方也没有明确告知,只是合同最后一页里面有一条内容:
第四十九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已经充分阅读、理解 本合同的内容以及《管理规则》《门前三包责任书》《治安责任书》《消防与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全部内容;甲方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作了解释、说明。甲方特别提请了乙方注意免除或限制甲方制作的条款,乙方也注意到了这些条款,并完全接受这些条款。
这一条信息是否对我不利?我需要举证证明这一条吗?另证明的话可否用后期与该公司负责人录音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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