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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房产纠纷1个月前

¥5.00

你因有购房意向与本公司(柳州市凯盈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约定首次于2017年12月12日下午3:20分左右看柳州市北站路东二巷35-2号2-6-1号房,该房建筑面积为67.94平方,当时报价为38万,本公司以于当时实地带你看房。经你考虑有意购买并且还价28万,并于2017年12月17日在本公司支付该房购房认购金人民币5000元并与本公司签定该房房屋认购书,自愿支付给本公司中介服务费4500元,合同时间至2017年12月30日。并于2017年12月21日12:20分左右带你老公二次实地看房,经你夫妻二人商量同意购买并拟定成交价为32.5万,本公司与房东几日的努力工作,已完全达成该房的成交条件。但是由于你方在2017年12月25号(与本公司签定该房房屋认购书合同期内)与其他中介公司以32.5万的房价成交了该房并签定该房房屋买卖合同,造成本公司与你签定的合同不能按时履行,因此你已违反了与本公司签定的《房屋认购书》中第七条。在你与其他中介公司签定该房合同时本公司人员与你电话沟通要求你不要与本公以外的中介公司成交该房,你仍然不听劝阻私下与其他中介公司成交该房,2017年12月27日经过本公司与你在本公司协商,你在本公司多次哭诉承认自己的错误不应该与其他中介公司成交该房,但是当日下午之后你又多次故意找理由不承认已与其他中介公司已成交该房,并且又说与其他中介公司房东已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鉴于该房已达到成交条件即视为已成交。现你已违约,本应该支付该房屋成交价的10%的违约金给本公司,但本公司出于人情暂时不与追要违约金(但本公司保留追要10%违约金权利),经本公司与你多次协商未果,造成该房不能在本公司成交由此造成的后果一律由你承担。
柳州市凯盈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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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维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

  • 42"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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