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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刑事辩护1个月前

非法拘禁,搞了取保候审,八个月后法院收监了,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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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涛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

  • 非法拘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但是因拘禁时间增加的刑罚量不超过法定刑罚量;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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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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