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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如下决议: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并注销甲公司;公司原有债务由新成立的乙公司独自承担。甲公司通过分立决议之后的第20天,发布公告并通知了公司债权人武某。武某与甲公司达成了由乙公司独自承担债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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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科律师系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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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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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十余年,擅长复杂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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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已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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