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限制
(一)房屋租赁期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08月21日止。
(二)甲乙双方依据《房屋交割清单》完成房屋交验并在《房屋交割清单》上签字盖章。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房屋交付日以下列任一情况的较早发生日为准;
1、甲乙双方依据(附件一)《房屋交割清单》完成房屋交验并在《房屋交割清单》上 签字盖章之日;
2、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开始之日。
(四)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中的房屋居住总人数不得超过。
(一)房屋租金为每月(大写)贰仟圆整,(小写) 2000.00元。
押金(即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为(大写)贰仟圆整,(小写)2000.00元,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
,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欠缴费用或违约被扣除后不足部分,乙方应接到通知之日补足,否则,甲方有权且无
责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二)租金的付款方式为:季度付。
乙方应在当期租金届满30天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之后的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依此 类推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需按当期应付租金总额的5%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应将租金、押金等所有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专用支付账户。
(四)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应首先用于抵扣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未支 付租金,以及乙方应
当承担的违约或赔偿责任等,剩余款项(如有)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房屋
租金,除上述情况外,乙方不得要求以押金(履约 保证金)冲抵房屋租金。
第四条 其它与租赁房屋有关的费用的承担
(一)租赁期内物业及能耗费由甲方承担,居住期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及因乙
方(含其他使用人)原因导致的房屋维修赔偿费(含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邻里受损赔偿)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
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要求以押金抵扣,如甲方垫付应当由乙方所承担费用的,乙方应当在甲方出示的相关交
费凭据及时返还甲方。
(二)如乙方未按约定缴纳应当自行支付的费用,甲方代缴后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冲 抵,乙方在接到甲方冲抵
通知当日补齐差额;如甲方未按约定缴纳应承担的费用,乙方代甲方缴纳的,则乙方有权从其应当支付甲方的租
金中相应扣除。
(三)如乙方房屋租金支付形式为租房金融分期的,乙方需按与对应金融机构的约定另行承担违约产生的手
续费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