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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债权债务1个月前

公司一股东利用职务之便将由个人承揽的工程,与材料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使公司产生债务,而承揽的工程的工程款进入该股东指定的公司,请问该股东此行为该负什么责任

查看陈硕律师的回答

陈硕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

  • 你好,从你说的情况来看,该股东起码属于侵犯公司利益,应赔偿公司损失。如果情况严重,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具体可来所咨询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别人欠钱不还,有15年了,怎么办 39409人查看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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