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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孙老板(我以前的老板)在2018年2月10日因公司生产资金紧张向我借了20万元整,月息为一分,但直至2020年的2月10日共计欠了25万元人民币,以后给我二三次钱就再也没钱给了,于是将位于盐城市建湖近湖新村136号的3间2厨四合院房屋以27万元整(借款共计23.69万元再加上3.31万元的现金)出售给我,于2020年9月14日晚在我家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协议,当晚他收了我的3.31万元的现金,等到几天后我要求孙老板带房产证原件到行政大厅过户时,他才告诉我此房在2020年6月份已经被法院查封了,现在相当于他夫妻俩在明知道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仍然与我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协议,请问这是否构成了合伙诈骗罪,他与我签约的房产买卖协议还成立吗?我应该怎么做?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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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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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民事及刑事各类诉讼业务以及为顾问公司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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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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