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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以下五个问题:1、法庭未开庭审判却制作了宣判笔录,并让原告和被告在审判笔录上签名,这样做是否合法?2、向法院递交判后答疑多久书面回复,是否有规定?3、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自知道新证据六个月内)向原审法官递交判后答疑申请,原审法官电话告知原审判决已生效,并且超过六个月,不能再提出再审申请。请问,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判决生效半年后才找到新的证据,还能否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4、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但检察院以未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为由驳回抗诉申请,这样做是否合法?5、因案件中涉及的重要证人被刑事羁押在看守所,当事人无法向其取证,但在答辩状中写明了恳请法庭到看守所向该证人提取证据(但未再写书面的申请,只是在答辩状中提到),法庭对此建议未予以采纳就以简易程序在开庭多日后宣判,这样做是否违法?
李树真律师 浙江-嘉兴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阙持金律师 江西-赣州 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
张玲玲,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进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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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在法院审理案件十多年,能有效预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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