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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6年6月1日租了一个底商做点生意,一次性缴纳了3年租金.2017年10月19日不好干把房子转租出去,合同规定承租期是2017年11月1号-2019年5月31日,在承租期内如我方有违约情况出现需赔偿30000元。但原房东不同意该房屋转租给做餐饮行业(当时跟原房东合同内并未规定所做行业,只是规定要是改造房屋需征得房东同意)沟通几次未果,与2017年10月25日,通知转租人并把所有押金和租金全部退回,现已经收到法院传票,请问我该如何处理?另外我是否该赔偿30000元,我感觉并未到承租期,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谢谢!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民事及刑事各类诉讼业务以及为顾问公司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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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华展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现为海南外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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