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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法人在公司贷款1640万,后股东报警,公安局以有董事会成员签字为由,说构不成挪用资金罪和侵占罪。6月份,原法人自己代表公司起诉了1640万贷款,8月3日公司股东会决议更换法人,免去原法人并选举新法人。新法人代表公司冻结了原法人的财产。9月份,原法人代表公司撤诉其贷款一案,法院予以驳回,下裁定不予撤诉。开庭时,原法人再次提起撤诉,公司提供公司已解散的股东会决议,法院不予采信。后又下了一个准许撤诉的裁定。理由是,我们股东有部分不在工商登记,但是有内部股权证。工商登记法人未变更,我们股东会决议也不能代表会公司,无语了,眼看着原法人侵占公司财产,损害股东权益却无法维护,求解答,谢谢决议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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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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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君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自执业以来,一直秉承高效的服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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