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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格尔木一家公里里面任职,于2020年5月26日到职,2020年9月21日离职,共在职3个月零25天,双方约定工资一月一万,再加上我在职期间有给公司的垫付,截止2020年9月21日,公司共欠我工资40260元,在2020年10月1日,公司的一人转我4万元让我订材料,但我以为是给我的工资,于是我收了,材料也没定,我还有财务都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法人是认可4万元这件事的,请问违法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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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10年法律从业经验,擅长民事侵权、合同纠纷、公司诉讼及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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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栩安,男,中共党员,法律本科,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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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贤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8年通过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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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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