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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租客,房子是委托中心的,有专门的委托人及公司和我签的合同,租房前我还问过委托人这个房子有没有各方面的问题,他告诉我没有,然后签的合同,还问过委托人房子里面的东西是不是都可以用,他说可以。这才租了二十天不到,我出差,我媳妇去走亲戚,都不在家,然后委托人于12月8日打电话告诉我所以前的房客想过来拿东西,我不同意,并没有告诉我以前的房客在我家。12月11日我媳妇回家,发现家里的好多生活用具都不在了,然后报了警。我们猜测是房客拿走的东西,并且在我强烈不愿意的情况下。请问我现在不想住这个房子了,但是委托方并不想退押金及房钱,我可以选择告他们吗?可以选择告前房客私闯民宅吗?委托公司是不是该给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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