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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是三家公司成立的分公司,今日领导决定清算公司(口头通知,没有书面通知,没有提前30天),公司安排几名同事都转去其中一家母公司工作,但是我们都不同意。公司称这是部门调动,遣散是不支付赔偿金的。 人事的依据为: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一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认为这是不用赔偿的。 但,合同盖的章是分公司(分公司也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但是法定代表人是一样的)的,我们调过去是母公司,这应该不算公司内部调部门吧。 这个问题不是由于员工的问题,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得到经济赔偿吗?大概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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