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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住房,是家中老小,一直与老人生活在一起,1998年房子动迁时两位老人将近70岁,已无劳动能力,而进户费10万元,我从1985年开始修理家电,经常一次修理费相当于当时普通人一个月工资,分文不剩交给父母,所以动迁的房子理应是我与老人共同投资的。婚后我也一直和老人生活在一起,而且依然把全部收入交给老人直到2009年(包括我妻子从2000-2009的全部收入),我承担了有关这个房子的一切官方费用:土地税(土地证是我名)、卫生费、水电费等,并给老人养老送终。所以遗产公证我继承80%,余20%老人赠予给另一子,另有四个子女放弃继承,但其实这本公证上还缺少三位子女。现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公证变了,我成了40%,另一子成了60%,我当然不能同意,然后他将我告上法庭。如果根据现今这个版本的公证,我仅有16%份额,连买房子的钱都不够。我该怎么做,我的份额能增加吗,最多能增加到多少?我的土地照在这个案子里有作用吗?继承60%那个拿着我的土地照拒不归还,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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