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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国企,2009年入职。2019年11月人事改革待岗。2020年6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省公司以大学学历人员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9月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安排了待遇远低于原岗位的工作。本人不同意。人事科说15天后不到岗视为旷工。有争议可以去仲裁。问这种情况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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