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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交通事故1个月前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出谅解书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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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义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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