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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租赁一套房子,签的一年协议,押一付三,每个月1400元,共5600元,与8月2日签的合同,在8月17日明确告知房东需退租,于是房东把房子在八月底租给下一批租客,以此房是学区房马上开学不好租出为由,给下一批租客降低了房租(具体下一批租客房租不详),按理应该扣除押金1400,返还剩余两月的房租2800元,但房东只愿退1200元,请求律师解答,房东这样操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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