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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在中介的撮合下我与刘先生签订了购买二手房合同,总价约170万,房子当时是有租约的,刘先生告诉我们租客要到11月底才能搬走。中介当时就说,根据以往经验赎楼、过户、银行审核整个流程走下来怎么也得2~3个月,因此大家觉得这样也没什么问题;签订合同后,流程太顺利了,11月1日银行尾款就下发了。可这样的话我一边要供楼,一边要出现在租屋的房租,因此希望刘先生那边早点交接房子(合同是尾款3日内交接)。情况就是这样。 请问律师,我有没有权利主张逾期按银行利率要求刘先生支付房屋款的按银行借贷利率产生的利息,以补偿因刘先生不能及时交楼给我造成的损失?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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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芝律师,执业于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代理大量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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