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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问下“合同里规定了2017年6月30日开发商交付房子,到现在也没收到收房通知,合同里也注明逾期超过90天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针对这种情况我还需要先催告开发商,还是可以直接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给开发商?房子是现房。逾期是从哪个日期开始算起?有三个日期:第一是合同里规定的2017年6月30日交房;第二是我签合同的日期2017年7月28日;第三是银行放款的日期2017年9月22日;因为是现房,之前跟其他业主签的交房时期是2017年6月30日,所以我签的时候是统一按之前的交房日期,但我签约的日期是2017年7月28日也超过了90天,我担心开发商会以放款的日期来狡辩,之前去买房开发商没重点指出垃圾收集点位置,现发现收集点就在我买的那栋旁边,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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