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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婚姻家庭1个月前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问题,房产问题

查看迟庆明律师的回答

迟庆明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
    一、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三、是相关规定的全文,可能对你处理其它相关问题有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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