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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我舅舅,前两天法院的举证通知书来了,因为有个欠款被告了,这个欠款是这样的,当时2014年的时候和原告方合伙开饭馆,后来第二年双方商议被告给原告六万五千元,饭馆归被告,但是由于在合伙开饭馆的时期,一直是原告管账,营业额并没有算账,都是原告拿走了,合伙了差不多一年半,营业额保守估计有十几万,都由原告拿走,所以事后被告觉得不该还账,但是在2015年八月2017年四月份,被告因为在家里老人的劝说,分别给了原告一万元,但是被告觉得由于原告方拿走了营业额,所以不应该还商议好的欠款,另外证人代笔写的欠条不是用汉字写的,也没有双方的签字,现在法院要求被告举证,被告方可不可以以原告方拿走了营业额为由不还款。举证的话,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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