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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我作为某公司代表,因为公司没有注册营业执照,我以私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租下写字楼,为期2年,合同约定由我方承担租赁税,每月19日为交租日,拖延10日为违约,两个月租金为押金,期间因为合约是私人签订,所交租赁税抬头只能写私人名字,我公司无法入账报税,所以要求对方变更合同,业主方不肯,在我方再三要求下,业主先跟我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仍以初始合约为准,变更合同作为申请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报税之用途,在此合作期间,我方按时交纳租金,但租赁税从2016年1月到9月未交纳,2016年9月23日,业主以我方违约为由强行将正在办公的员工赶出办公室,并锁上大门,将我方价值几十万的资产锁在里面,员工纷纷辞职,公司业务停顿,最终解散,第三天,我方报警,派出所出警时我们要求写笔录,但警察说属于经济纠纷,只给了一个报警回执,没有录笔录,直到10月25日,业主通知我们在缴清10月的管理费以及所有费用之后予以搬离该单位,其后业主起诉我个人以及公司,要求我方赔偿9月20日到10月25日的租金和补缴租赁税,但实际上当时因为业主锁上大门,我们根本没有使用,在2017年1月由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初审判我个人承担责任,赔偿业主一个月租金以及补缴租赁税。我个人认为我只是公司的员工,实际使用人是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中院,明天就要开庭了,之前请的律师似乎已经放弃了,我想请教我应该怎样打这场官司?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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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律师专职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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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继宪律师拥有执业律师和企业高级合规师双重专业资格,专注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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