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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刑事辩护1个月前

王律师您好,朋友认识一个银行副行长,然后行长拉动周围的朋友进行投资产品,后来发现是非法集资,副行长被停职但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现在朋友他们想要报案,但是烟台的莱阳市的公安局不受理,这几个人金额达到60万,请问如果要报案应该去哪里报案呢?钱财还能追回来吗?谢谢您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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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贞民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规定: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如果本案涉嫌犯罪的话,需要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由哪个公安机关受理,至于公安机关是否能追赃到位,需要看嫌疑人是否已经挥霍掉全部赃款及是否有能力退赃等情况。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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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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