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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在一家KTV,在前台结账时发现预存的酒水查询不到了,于是发生了纠纷,当时老板不知因何原因不能出面解决,久等之下,害怕最后该损失不能找回,误以为前台电脑里面会有证据证明,便将前台电脑关机后拆取下零部件(内存条),随后立即报警。警方到后将内存条交由警方归还,却被警方以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立案。前台服务员和顾客被强制带到派出所,顾客被扣留,交出身上所有物品,拍照和采集了血液、指纹掌纹、手机等各种信息,被扣留时间接近20小时,因审讯途中审讯员态度强硬还爆粗口,发现笔录内容与事实有出入也没敢反驳,便签了字。
最后顾客申请和解,警方说赔偿对方2000元,想大事化小顾客也同意了,便达成了调解协议,途中顾客与该KTV负责人并没有直接联系,而且调解协议书和笔录中写明的是将电脑砸坏,事实却是只拆下零部件可恢复,并没有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1.请问这构不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违法行为?
2.如果构成,该违法记录会不会对政审以及入党之类的有影响,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会不会备注该条违法记录?
3.如果不构成,警方是否违规,能不能申请删除该违法记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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