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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咨询,江律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作为乙方开始和分公司丙签订的两年合同,未到期工作调动,又解除了合同和集团公司甲签订合同,然后过了两年多,因再次工作调动,又到另一分公司丁,再次要解除和集团公司加甲的劳动关系,并要签署离职协议,还要补签之前那一次劳动关系变更时的协议,即解除劳动关系,乙和丙的劳动合同作废,这样有问题吗?这会影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吗?和原单位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这种情形原单位怎么理解?请帮忙解惑,谢谢!
黄瀛洲律师 上海-静安区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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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职业二十余年,承办了大量的诉讼案件,积累了深厚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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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曾在大型国有银行、外资银行工作10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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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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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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