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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担任公司仓库保管员,于17年7月13日提出离职被领导驳回,9月5日再次提出离职,8日领导同意离职,9月16日完成工作交接(当时没安排新人,交接给了部门领导,仓库钥匙同日上交)与公司财务材料会计完成仓库盘点,无误后双方签字,工作交接表 盘点记录 工作流程等手续也交接给了部门领导。9月21日公司完成解除劳动合同办理,但是在9月26日,公司以我没有进行工作交接,造成工程仓库损失要对我进行诉讼,但是我离职获得部门领导同意并签字,也给我以个人原因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且这期间公司没有封库或者以货物丢失而报警,不仅换了2个库管,而且前前后后有4个人一直在出库,请问这种情况原单位有理由对我进行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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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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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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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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