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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16年8月与二手房东租了二层楼房作为员工宿舍,合同期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因一手房东要收回楼房,于9月8日在楼房粘贴了公告,要求我公司人员在15日前搬离.因此我公司要求二手房东(即与我公司签合同的房东)必须妥善处理此事,否则原定10日交缴的租金暂缓.在9月20日二手房东出具书面的文件,明确提出提前解约,并要求我公司在10月5日前搬离,相关的违约及赔偿双方沟通解决.21日我公司约谈二手房东时,要求按合同条款,由于他提前解约,属于违约,应按合同退还我公司两个月的房租押金及赔偿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但二手房东认为我公司本月到目前暂未交租,属于我方违约.请问:1、合同约定每月10日前交租,逾期一天交1%的滞纳金,拖欠15天视为违约。现二手房东认为到15日我公司没交租就是拖欠15天,属于违约。如果按条款,拖欠日是从1日起计还是从10日以后开始计算?2、在20日二手房东已书面提出解约,是否已可以证明是对方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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