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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1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确认恋爱关系后,原告龚某某依照民间习俗到被告张某家提亲。提亲期间,原告龚某某通过父亲龚某某2的账户给付被告张某30万元的彩礼钱。之后龚某某与张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手,其间双方并未进行婚姻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分手后,原告龚某某要求被告张某退还其给付的彩礼钱,遭到被告张某的拒绝,原告龚某某因此起诉至法院。英某某2到庭表示,其给付张某的30万元是彩礼钱,并同意张某把彩礼返还龚某某。
1、哪些费用属于彩礼(5分)?
2、在哪些情况下彩礼可以返还?
徐昌兴律师 贵州-黔西南 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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