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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8岁,与另一中年女人,在街道上两辆电动车相撞。我沿街道东侧直行,对方从街道西侧横穿马路,将要到达街道东侧时,我因闪避不及与其相撞。对方身体车辆并无大碍,我因惯性磕倒在地,摔断三颗牙齿,车辆有损。后决定协商私下解决。在就医后,医生表示治疗需花费近万元(仅手术及材料费不附带医药及后续整治)对方决定赔偿5000元,并立下字据。但字据一定地方有误并且对我方有失公允,可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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