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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夫于2015年4月14日以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了一笔款作为公司流动资金,他是法人代表,他与股东作为连带责任担保,我作为法人配偶也签了字。后来该笔贷款违约了,银行于2018年3月底对前夫公司及股东进行了催收确认,但我没有签催收涵。我与前夫于2015年12月份就离婚了,银行于2020年3月向法院提前诉讼。
我认为我作为法人配偶签字承担连带责任不合理,且也过了担保时效,但法院认为银行方只要通知到了其中一个担保人,就视同通知到了我!这样合法吗?我仅仅是以法人配偶身份签字,离婚后没有分到如何财产,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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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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