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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入职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在2015年6月,买了一套公司的房子,按当时员工买房的优惠政策,打了折,免了13万余元,但签了协议买房后的两年不能离职,离职要退回优惠款。在2016年的12月,我离职(实际服务期限1.5年),当时办手续没有要求我退回优惠金,正常办了离职手续。2017年7月,原单位打电话给我,要求我退还,我认为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是已经认可双方的经济纠纷已解决。随后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要求仲裁,被劳动仲裁部门驳回,最近又起诉到法院,要求追回优惠金。第一、我认为离职当时没有告知我需要退回优惠金,如果告知我可以选择不离职,第二、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签订违约金的条款,不包含此类问题,这个违约金协议无效。可否得到支持,谢谢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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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誉强律师(13581624625)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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