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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原告及被告父亲()、母亲()已故,故后留有一块坡土(用地面积4.51亩,位于现海南陵水富力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征用的港坡村Y2区土地范围内)。原告(大儿子)首先在该地块继续开拓,扩大面积种植农作物,后因干旱原因不再继续种植。接着被告(二儿子)买槟榔树在该地块种植,经过一段时间后,将其种植的槟榔树全部挖出卖掉,并扬言不再在这块土地上有任何希望和种植。在此之后,被告(三儿子)和原告(大儿子)继续在该地块上种植腰果树(原告和被告三儿子各种一半)。
。现海南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港坡村Y2区土地,涉及本案地块青苗补偿共284130元人民币(每亩补偿63000元)。被告被告私自办理这块所有手续,偷偷拿到补偿财产后,对原告谎称仅有24万左右(没有告诉详细数据,经核查青苗补偿协议书是284130元人民币),后和被告两人私自分配284130万青苗补偿款,仅给2万元人民币给原告作为青苗补偿。原告与两被告沟通要求分得总青苗补偿款三分之一(28.2万元X1/3=9.4万
现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
这种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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