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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熬也要熬过去

浙江-杭州劳动工伤1个月前

你就问你说已经离职那家公司,但是工资现在不愿意结算,现在公司里面也没有几个人啦,他一定要到25号才肯给我们结算工资,公司这样是不是不对的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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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彦晖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工资的结清时间点,应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天。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设计固定的工资发放日,无可厚非。但从法律上讲,在员工离职当天,以未到工资发放日或财务制度要求为由,不进行工资结算,的确是违法的。由此,单位的行为构成欠薪,也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很可能以此为由主张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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