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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们是2015年离婚的,有两个孩子一男一女,当时的协议书是这样写的:婚后生育的两孩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每月2000至18周岁止,读书期间所有的费用由男方承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孩子自择。孩子的出生是,男1998.8.23女1996.10.01,当时离婚时男孩未满十八周岁,所以我愿意承担读书的所有费用,离婚后生活两个孩子没跟她母亲,一直是我在照顾,两人没在她身边,女儿2016年9月份考上大学,学费生活费都由我支付,今年暑假放假也没回家,女儿对我语言上的功击,非常没礼貌,我一气之下不想给她交学费,她把我告上法庭,请问律师我是否有这个义务要交剩下的学费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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