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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目前就职于一家公共自行车公司,总公司在常州,劳动合同和分公司签署的。我是2013.01.23来这家公司上班的,2019年10月因为和政府签订的合同到期,政府不再续签,所以当时我们裁员大多数员工,只剩余3人正常上班,其中就包括我,因为当时我在孕期。2020.03.28我生下二宝,产假2020.07.31到期,2020.06.24日我们领导跟我说产假结束后就不用来上班了,公司给我8个月的经济赔偿,我没有同意,因为我现在属于三期期间,我的哺乳期2021.03.28才结束,我要公司给16个月的经济赔偿,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谢谢!
赵东昌律师 河南-商丘 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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