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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购房,5月14日看中一套,当日签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协议,16日提出违约意愿。
中介依据居间协议,向我主张张佣金(包括上下家的),现已诉至法院。
我认为
1.签立合同时,中介并未完全告知,我认为仅属于意向合同,属于隐瞒重要事实;
2.仅签立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整个交易过程的一步,整个交易过程远未达成。
而居间协议载明,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居间成功,显失公平,此系格式条款,中介也并未告知此内容;
3.房屋权利人有夫妻孩子3人,而签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仅有妻子1人签字,是否可以主张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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