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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2017年3月份出租给个人居住,其中约定如果房屋买卖,提前一个月通知租客。2018年合同期满,因为疏忽未书面再签订租房协议,2020年1月份,租客银行转账了7个月房租,5月份我把房子卖了,并进行了过户,约定6月15号交房,我提前1个月和租客打了招呼,说好了搬家,但是到6月15日租客不搬,还说和我有口头合同,就得到租期,我就赔偿了买房人5000元,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怎样主张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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